一、网站备案流程: 1、网站主办者联系我司信息安全部或商务部索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根据表格说明或《网站备案信息填写规范》提示规范填写表格。 2、网站主办者携带相关证件(详见网站备案所需材料)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到信息安全部进行备案资料的提交。 3、备案管理人员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进行初步核验,初步核验完成后,备案信息不准确的将退回网站主办者修改,在按照要求修改完毕后重新提交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准确的,工作人员将进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核验需要填写真实性核验单,签字盖章、照相) 4、核验无误后,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递交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管局,并由当地管局审批颁发备案编号。
二、网站备案所需的材料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用户必须携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性质证件需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经我部门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以便存档备查并向省管局提交备案信息。含有前置审批及专项的需提交相关审批文件,由我司代为提交管局。 企业用户:网站域名、网站名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固定办公电话、手机号码、邮箱、企业详细地址(必须写明门牌号)。 政府用户:网站域名、网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网站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箱、政府机关详细地址(必须写明门牌号)。 个人:网站域名、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箱、详细联系地址(必须写明门牌号)。
注: 1 网站主办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2 网站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教育、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办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涉及前置审批的内容: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视听节目、文化,电子公告。 1、开办影视下载、转播类网站,需到省广电局办理相关审批 2、开办本单位外新闻发布、转载类网站,需要河南省委宣传部办理开办网站专项审批 3、开办药品,保健品类销售企业网站,需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4、开办民办院校,学习培训类网站请到河南省教育厅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5、开办医院性质的网站请到河南省卫生厅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6、开办新闻,杂志出版社类网站,需到出版局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7、电子公告等互动性栏目开办需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专项审批。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凡事涉及到前置审批的,都需要用户先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想其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三、网站备案信息填写规范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则应按照要求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四 备案相关问题答疑 1 为什么备案要当面核验,还要照相留存?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2月2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文件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照片要以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2、我的网站未备案为什么打不开? 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国家工信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网站必须执行先备案后接入原则。工信部每天对接入互联网的所有网站进行全面扫描,对检索出的未备案网站,按照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的原则实施封停。 为保证广大客户网站的正常运营,请所有通过我司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客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联系我司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与我司签订相关协议后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并将获取的备案证号添加到自有网站的页面中。对于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网站,将根据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网站服务端口或者暂停网络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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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网站备案要求的通知.
一、网站备案流程:
1、网站主办者联系我司信息安全部或商务部索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根据表格说明或《网站备案信息填写规范》提示规范填写表格。
2、网站主办者携带相关证件(详见网站备案所需材料)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到信息安全部进行备案资料的提交。
3、备案管理人员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进行初步核验,初步核验完成后,备案信息不准确的将退回网站主办者修改,在按照要求修改完毕后重新提交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准确的,工作人员将进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核验需要填写真实性核验单,签字盖章、照相)
4、核验无误后,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递交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管局,并由当地管局审批颁发备案编号。
二、网站备案所需的材料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用户必须携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性质证件需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经我部门审核后留存复印件,以便存档备查并向省管局提交备案信息。含有前置审批及专项的需提交相关审批文件,由我司代为提交管局。
企业用户:网站域名、网站名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固定办公电话、手机号码、邮箱、企业详细地址(必须写明门牌号)。
政府用户:网站域名、网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网站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箱、政府机关详细地址(必须写明门牌号)。
个人:网站域名、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箱、详细联系地址(必须写明门牌号)。
注:
1 网站主办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2 网站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教育、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办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涉及前置审批的内容: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视听节目、文化,电子公告。
1、开办影视下载、转播类网站,需到省广电局办理相关审批
2、开办本单位外新闻发布、转载类网站,需要河南省委宣传部办理开办网站专项审批
3、开办药品,保健品类销售企业网站,需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4、开办民办院校,学习培训类网站请到河南省教育厅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5、开办医院性质的网站请到河南省卫生厅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6、开办新闻,杂志出版社类网站,需到出版局办理开办网站相关专项审批
7、电子公告等互动性栏目开办需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办理专项审批。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凡事涉及到前置审批的,都需要用户先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想其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三、网站备案信息填写规范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则应按照要求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四 备案相关问题答疑
1 为什么备案要当面核验,还要照相留存?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2月2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文件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照片要以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2、我的网站未备案为什么打不开?
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国家工信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所有互联网网站必须执行先备案后接入原则。工信部每天对接入互联网的所有网站进行全面扫描,对检索出的未备案网站,按照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的原则实施封停。
为保证广大客户网站的正常运营,请所有通过我司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客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联系我司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与我司签订相关协议后按照国家工信部要求,并将获取的备案证号添加到自有网站的页面中。对于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网站,将根据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网站服务端口或者暂停网络接入。